日期: 2019-10-31 10:05 字号: [大中小]
根据规范政务服务事项相关要求,将其他行政权力——审核转报项目的“设立宗教院校审核”调整到行政许可项目“设立宗教院校审批(审核转报国家宗教局)”,为转报件,下设5个子项: 宗教院校设立审批(审核转报国家宗教局)、宗教院校变更审批(审核转报国家宗教局)、宗教院校合并审批(审核转报国家宗教局)、宗教院校分设审批(审核转报国家宗教局)、宗教院校终止审批(审核转报国家宗教局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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